今年1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直做外贸口罩代加工的浙江省金华市天天口罩厂遭遇了产品滞销。随后,金华市天天口罩厂法定代表人叶剑卫将库存口罩按照普通防飞沫口罩对外销售,价格在0.4元-0.8元/只之间。
1月28日,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天天口罩厂正在生产加工外层带有气阀的白色复合口罩后,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将叶剑卫及其妻子吴瑛移送公安机关,随后被检方提起公诉。8月14日,金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叶剑卫、吴瑛获刑。
对于销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名,吴瑛始终不认可。10月14日,吴瑛对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表示:“是下游商家以我厂子的名义,在我们已明确告知并非N95口罩的情况下,他们仍以N95口罩对外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用N95口罩的检测标准对普通口罩进行检测,还作为指控的证据,我觉得冤枉。”
金华市天天口罩厂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在过去的14年里一直从事外贸口罩代加工业务。金华市天天口罩厂多份外贸合同订单显示,该厂根据外贸公司要求,生产符合国外采购公司克数、厚度要求的口罩后,按照包装要求打包即可。
“因为只是做外贸生意,且要求不能打我们厂子的标志,我们只是做代加工,没有自己的内销客户,也不知道在国内销售需要哪些手续。”吴瑛称,今年1月,受疫情影响,厂里此前生产的出口外贸口罩滞销。这期间,有销售商通过网络搜索到位置,上门购买口罩,他们才将库存口罩在国内进行销售。
在吴瑛与多名口罩进货商的微信对话中上游新闻记者看到,吴瑛和叶剑卫曾明确告知对方,库存的口罩并非N95口罩,也不是医用标准口罩,只是最普通的PP单层熔喷布口罩,仅能起到防飞沫、飞尘的作用,属外贸代加工产品,没有国内的《产品合格证》。
叶剑卫给进货商出具的《告知书》中也提到,产品为一次性口罩,在作业施工、人员密集等场合下起到防尘、防飞沫的作用。因产品非医用口罩,无法替代相关医疗产品,不得在医用、药店等场合销售,不得夸大、虚假宣传产品功能。
上游新闻记者看到,天天口罩厂生产的熔喷布口罩与N95、KN95在厚度上有明显差别,仅有一层熔喷布,且呈半透明状,能起到防水作用。吴瑛介绍,其生产的PP单层熔喷布口罩与N95、KN95所用原材料相同,但N95、KN95在工艺上更为复杂,能通过静电起到病毒的吸附从而达到过滤作用,这是PP单层熔喷布口罩做不到的,因此才会在销售时进行了特别的告知。
据金东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1月22日至案发,叶剑卫、吴瑛销售口罩数量400余万只,销售金额达196万元。经检验,涉案口罩的过滤效果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在口罩销售前,吴瑛及叶剑卫曾向客户出具《告知书》,告知自家工厂生产的一次性防尘口罩并不能替代医疗产品。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一审判决书显示,1月28日13时40分许,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联合检査发现,金华市天天口罩厂加工区内有工人正在操作机器生产加工标有“EN149:200FEP2CE0194”外层带有气阀的白色复合口罩,当场查封该型号口罩11000只、单层一次性PP材质口罩180箱(共360000只)、单层一次性涤纶材质口罩5箱(共7500只)。
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GB2626-201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漶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要求鉴定,涉案的熔喷布口罩、涤纶口罩、复合口罩过漶效率均未达标(KN90标准要求过滤效率>90%,实际检测值分别为17.7%6.1%、65.1%),均为不合格产品。
2月5日,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叶剑卫和吴瑛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移送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同日,叶剑卫、吴英经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召回部分口罩并退还货款95.91万元。
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叶剑卫、吴瑛明知涉案口罩系不合格产品仍予以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9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叶剑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吴瑛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80万元。
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8日官微发布消息称,以天天口罩厂名义将普通防尘口罩当N95口罩销售的蔡某已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蔡某供述:“口罩厂曾明确跟我说没有合格证。1月24日,和我一同看货的姚某翻译了产品的外包装盒,大意是‘防尘口罩,用于花园、车库的清扫和防护’,并特别标明不用于医疗外科、病毒防护。但我在朋友圈广告宣传的是N95升级版(海外版),发给客户的产品简介也介绍‘对细菌病菌、飞沫阻隔效率高达99%以上’等。我这么做一是想趁此机会赚点钱,也想着口罩这么紧缺,总比没口罩戴要好。”
“因蔡某的行为导致我们被查处,他用我们厂子的名义将PP单层熔喷布口罩当做N95口罩销售的情况我们并不知情,而且我们也尽到了告知义务,并不存在主观故意。”吴瑛称,没有《产品合格证》确实是其有错在先,她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也仅涉及行政处罚,并不构成刑事立案。
▲吴瑛提供的微信截图显示,其曾明确告知采购方并非N95口罩,只是一次性防尘口罩。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天天口罩厂生产的口罩被金东区市场监督部门查获后,公安机关曾委托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该院根据《“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06)标准对送检的三款产品进行检测。该院出具(浙纺监字第202000016—202000018号)《检测报告》称,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这份《检测报告》也成为叶剑卫、吴瑛被定罪的主要依据。
案发后,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STFWT20205450号)《检验检测报告》中却显示,同批次口罩检测合格。
吴瑛称,应当地政府要求复工复产,为在国内进行口罩销售,吴瑛曾在2月20日,根据《标准化法》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了《金华天天口罩企业标准》,对日常家居口罩的生产标准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随后,被获准可对生产的PP单层熔喷布口罩等日常防护口罩出具《产品合格证》。
公安机关认定的不合格产品,为何却在被查处后仍被获准生产,且获准《产品合格证》?叶剑卫和吴瑛案代理律师、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朱国勇表示,GB2626-2006标准是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我国只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respirator)呼吸防护用品才必须符合GB2626标准,即GB2626-2006标准中规定的KN90、KN95、KN100、KP90、KP95、KP100 六种口罩的检测标准。GB2626-2006标准是“呼吸防护”口罩标准,而非阻隔灰尘的面罩标准。一次性防尘口罩无论在什么行业使用,都不属于“呼吸防护”口罩,不能适用GB2626-2006标准。
“也就是说,GB2626-2006标准是针对KN90或KN95口罩的检测标准。叶剑卫销售的口罩是外贸普通一次性防尘口罩,显然不能适用KN90或KN95口罩的检测标准。”朱国勇律师说。
▲金华市天天口罩厂生产的口罩为PP单层熔喷布口罩,吴瑛称不能作为医用标准口罩。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本案中,用GB2626-2006标准作为普通防尘口罩检测标准是否合适成为主要争议点。
5月23日,在该案庭审直播中,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庭鉴定人称,该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之所以按GB2626-2006标准进行检测,是因为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送检时,并没有将案件背景——包括叶剑卫并未以KN90或KN95口罩销售,案涉口罩均价只有0.4元/只的情况告知;此外,是委托人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按GB2626-2006标准检测,另外案涉PP熔喷布口罩及涤纶口罩由于没有标识,所以就按“呼吸防护”口罩的GB2626-2006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朱国勇律师认为,“一次性防尘”口罩或“一次性劳保防尘”口罩,均不属于“呼吸防护”用品,且标准低于GB2626-2006标准,没有颗粒过滤率的要求,即GB2626-2006标准不适用于涉案口罩。在叶剑卫案中,适用GB2626-2006标准显然错误。
此外,朱国勇律师还表示,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最高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联合答记者问(二)》中指出: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地方对涉案口罩一律按照国家标准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进行鉴定,只要对颗粒物的过滤率达不到该标准中的最低标准KN90的,均认定为“伪劣产品”。这有所不妥。涉案口罩是否属于伪劣产品的司法认定,应当根据口罩的种类、用途等不同情况适用相应的标准。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涉案口罩标明种类的,应当按照标明的种类选择适用的判断标准;如果涉案口罩未标明种类或者是“三无”产品,则应当综合考虑其包装、宣传、价格、销售对象等情况,作出妥当认定,进而选择适用相应标准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