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因某公司违约,导致蔚丰公司不能如期向农户交付种苗,为履行与农户签订的预售红枸杞苗木合同义务,行为人在没有考察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产地检疫合格证及标签的情况下,从宁夏万瑞盛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宁夏农户郭某处购买红枸杞苗木后,安排曹某负责向农户进行销售。据此,证实行为人具有销售伪劣枸杞苗木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
【裁判观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假药而故意生产、销售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或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自己生产、销售的药品是假药,则阻却犯罪故意。法律不强人所难,在有证据表明行为人确实存在合理相信民间药方、偏方的疗效情况下,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对民间验方、偏方过于信任和依赖的心理,一般不应认定被告人存在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根据民间验方、偏方制成药物诊疗,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构成医疗事故罪。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于医治病患的目的,根据民间验方、偏方制成药物,用于诊疗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裁判观点】生产、梢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定罪量刑中需要考察和本节其他罪名的相关辫析以及对单位犯罪的认定,但审判的难点通常在于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犯罪故意的明知。在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正确采用推定明知的审查方法对于准确定性至关重要。
【裁判观点】整体商品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必然及于商品的零部件。当行为人将整体商品的驰名注册商标假冒用于未经注册的零部件商品并加以销售时,由于整体商品与零部件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同一性,故可认定为类似商品,该种销售行为也因此构成商标混淆行为,而应受民事法的调整,但因假冒的载体零部件商品未取得商标专用权,故无法上升到商标犯罪的高度。此时的行为定性不是取决于被假冒的商标是否注册或驰名,而是由零部件商品的质量决定,若为伪劣产品,则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裁判观点】从《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看,伪劣产品的界定采用实质判断说,即从产品本身质量、使用性能及性能高低来判定,对于无关产品性能及质量的行为,如仅有伪造或冒用生产商、产地、认证标志、张贴含有虚假内容标签等,则排除在伪劣产品的范围之外。行为人委托进行4次检测中有3次检测结果为黄曲霉毒素ND 即合格,仅有1次检测黄曲霉毒素B1超标,某一次检测中某一项指标不达标,仅说明该批次产品质量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但不能据此推定出“全部产品不合格、属于伪劣产品”的结论。当部分牧场反馈有奶牛拉稀等现象时没有立即停止销售行为,仅说明被告人对于产品质量存在的瑕疵有疏忽、侥幸或不认真对待之嫌,不能以此推断销售产品属于伪劣产品。对于非法入境的产品,不能仅凭国家禁止进口的行政规定,就推定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在无法对产品质量进行实质性检测的情况下,仅凭非法入境、印制张贴虚假内容标签等行为,不能推定产品系伪劣产品。
【裁判观点】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涉案车辆经鉴定符合国家关于摩托车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的规定,就其质量本身而言,并不属于不合格产品。涉案车辆之所以成为道路安全隐患,是因为行为人将其以燃油助力车的名义销售,导致车辆脱离了应有的监管。行为人在销售时说明了车辆的排量等真实情况,还以“大排小标”这一特征作为噱头加以宣传,消费者对车辆的真实属性有明确的认识,其知情权并未受到侵犯。认定某一产品是否系伪劣产品的关键在于该产品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不能简单地以实际产品与标注不一致就认定存在质量问题。
【裁判观点】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实施生产、销售药品,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因国家对生产、经营药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行为人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而生产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行为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裁判观点】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出来的食品,可能符合国家关于食品的卫生标准,但不符合国家关于食品的安全标准。在此情形下,综合考量有关因素,安全标准优位于卫生标准,在法律上应否认涉案食品及其原料的可食用性,进而对相关行为予以定罪处罚。
【裁判观点】混凝土属于半成品(过程产品),其必须与建筑施工方密切配合,按规范浇注、振捣、养护后才能成为成品,决定混凝土的强度,不能排除受施工、养护等环节影响。而国家工业建构筑物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作出检测结论的前提是在养护、施工均符合规范的情况下,但是建筑物的施工是否规范,是否养护得当均无证据证实,因此,该检测意见不具有排他性,不能作为认定涉案混凝土系伪劣产品的直接证据。
10.鉴定意见书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和司法鉴定人名章,鉴定组鉴定方法及组成不符合规定,鉴定不能采信。
【裁判观点】在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登记注册的为黑龙江威龙司法鉴定中心,不是黑龙江威龙司法鉴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的鉴定意见书不是司法鉴定书,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和司法鉴定人名章,本案加盖的是威龙公司鉴定专用章,鉴定人加盖的是高级农艺师名章,实际上是行业内部的鉴定书,是否认定应参照行业内部规定衡量。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五年以上。本案参加鉴定的程某、刘某4具有高级农艺师职称,2006年9月1日颁证,2012年6月25日鉴定。本案中的鉴定属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但该办法规定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且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现场鉴定无效,故根据以上规定,该鉴定不能采信。
11.检材的来源、取样不明确;检材不充足;行为人不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目的,实施的行为与产品质量合格与否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裁判观点】经审核,该检验报告涉及白酒样品的来源、取样程序均不明确。且该报告仅标示样品状态为盒装、封样完好、没有生产日期,至于该样品包装盒、瓶盖是否已被打开或者已被改动,报告中没有涉及。另,检验报告中载明检验的样品数量为4瓶,基数待查,送样委托检验,只对来样负责。故在抽样基数待查,样品来源、取样程序、样品状态均不明确的情况下,检验机构检测的4瓶样品的质量状况,不应代表涉案443箱酒的质量,而据此推断443箱酒均不合格。起诉书以样品不合格的检验结论指控王某华等人取掉奖的443箱产品均是伪劣产品,缺乏伪劣产品检验结论的指向性,依法不予认定。
【裁判观点】被告单位为了谋取营利,故意以丙烯酸聚氨酯外用磁漆和环氧中间漆冒充氟碳面漆和氟碳中间漆,且生产、销售数额超过起刑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作为被告单位的法人,因其只参与安排了第一份合同的生产销售,其中氟碳面漆和氟碳中间漆的标的额尚未达到起刑点,不构成犯罪。
【裁判观点】根据鉴定结论,查扣谭某卷烟中有某品牌卷烟,而在行为人处无该品牌卷烟,说明谭某在“名优卷烟精品店”经营活动中还存在为他人销售伪劣卷烟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行为人是“名优卷烟精品店”的实际经营者,故公诉机关指控“名优卷烟精品店”是行为人的经营场所证据不足,在“名优卷烟精品店”中查获的23520元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不能累加计算在行为人的涉案金额之内,因此行为人尚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即15万元以上的证据不足。
【裁判观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如果造成多人中毒,可根据中毒人数的多少度的轻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程度等,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
【裁判观点】行为人在明知亿琨公司口罩机存在问题且生产的口罩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自行生产口罩136650个,并从其他厂调货部分口罩,一起发货给万真洁公司。行为人在生产、销售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6.掺杂掺假是行业普遍做法且明确告知消费者,明显低于市场价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裁判观点】关于被告单位在液化气中掺混大量二甲醚是行业普遍做法,且在销售时向购买者明确说明,并以低于液化气的价格对外销售,不存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欺骗行为的辩解,经查被告单位在液化气中掺混大量二甲醚对外销售,该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且有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涉案产品不合格,另外掺混二甲醚的液化气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故被告单位在产品中掺杂、掺假,致使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要求,系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至于是否低价销售、购买者是否知情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裁判观点】行为人作为生产负责人为了被告单位利益,明知不得在纯香猪油中添加防腐剂山梨酸,为了延长相关产品保质期限,指使他人在生产纯香猪油的过程中添加山梨酸。被告单位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人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了公司利益,以公司名义共同实施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裁判观点】食品生产者向食品中违规掺入添加剂,致使食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刑事责任。
19.违规使用添加剂为鸡肉上色并添加猪肉精粉加以腌制,以鸡肉冒充里脊肉进行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裁判观点】行为人将鸡胸肉切片使用胭脂红为鸡肉上色,并添加猪肉香精等腌制后,以鸡肉冒充猪肉里脊肉批发销售,销售金额累计51万余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裁判观点】行为人甲明知是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成品油,仍购入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给他人,最终流向化工企业;行为人乙明知是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成品油,仍向行为人甲推销,并居间介绍而从中牟利;两被行为人的销售金额达5万元,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裁判观点】在销售产品过程中,通过偷换检验样品虚假提高产品质量,以次充好,从而达到获取非法利润之目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合同罪都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类的犯罪,销售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销售伪劣产品的过程中也采取了欺诈手段,故两者极易混淆,但两者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客体上都存在着显著区别。
【裁判观点】运输人在明知他人生产的是伪劣产品,仍积极配合为其送货,尽管不对销售总量承担责任,仍应对其送货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3.明知他人给活猪注射肾上腺素药物后灌水增重仍提供肾上腺素,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裁判观点】《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物质的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根据上述法规,均不允许给屠宰的生猪注水或注入化学物质或其他物质。行为人在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