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记者张辛欣)记者29日从工信部获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29日印发《关于疫情期间防护服生产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为缓解目前医用防护服生产供应严重不足问题,我国进行海外标准衔接,加大分级分类供给。其中,增加符合欧盟标准的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供给,并对其实行定点生产、标识标记管理,用于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等。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符合欧盟医用防护服EN14126标准(其中液体阻隔等级在2级以上)并取得欧盟CE认证,或液体致密型防护服(type3,符合EN14605标准)、喷雾致密型防护服(type4,符合EN14605标准)、防固态颗粒物防护服(type5,符合ISO13982-1&2标准)。
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实行定点生产,标识标记管理。即只能由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定点生产企业应保证产品质量与执行标准相一致。产品外包装正面应醒目标注产品、产品名称、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号型规格、产品依据标准编号、定点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仅用于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不能用于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
物资保障组已确定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以上措施属于此次疫情防控的临时应急措施,疫情结束后自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