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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官网下载:风油精和创可贴不能随意售卖!全国已有多地小店被查

简要描述:  近日,三亚有小店因售卖风油精和创可贴被查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全国其他地区也曾出现过类似事件。售...

详细介绍

  近日,三亚有小店因售卖风油精和创可贴被查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全国其他地区也曾出现过类似事件。售卖风油精和创可贴为何会被查?还有哪些东西超市、小卖部不能随意卖?一起来看。

  据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众号消息,今年4月以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一行政执法支队严厉打击药品经营违法行为。此次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部分偏远地区小卖部、小超市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存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风油精、创可贴等药品的行为。目前已对4家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风油精、创可贴等药品的小卖部立案调查。

  据浙江丽水市莲都市场监管局消息,2023年4月7日,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碧湖镇环北路某食品超市进行了检查,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云南白药创可贴”,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显示,该超市曾在近期向顾客销售“云南白药创可贴”。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另据江苏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0日消息,东港分局对辖区某超市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的货架上正在销售某品牌的创可贴,该款创可贴外包装上明确标有“OTC”标志,属于乙类非处方药。经查,该超市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东港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可能有消费者会觉得,超市和小卖部方便顾客卖一点创可贴等日常用品,执法部门查处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了?也有网友提议,“即便处罚,也应该以警告为主,先普法,再处罚”。

  据市场监管部门介绍,这绝对不是小题大做,而是一条安全底线。因为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这些商户无法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其售卖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

  创口贴,分为药品和医疗器械两类,其中医疗器械按是否无菌还分为一类和二类。属于药品类的创口贴,例如“云南白药创可贴”,商家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销售。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创口贴,经营时需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还有部分创口贴是非无菌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的,则无需办理许可和备案。

  枸杞、山药、山楂等“药食同源”产品,大家熟知的,也是商家容易踩雷的,外包装印有执行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地方炮制规范的,属于中药饮片,也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口罩,市场上分为民用口罩和医用口罩两类,外观几乎没有差别,不少人不会区分。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区别二者也不难,二类医疗器械的外包装上也会印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编号,大多数医用口罩的外包装产品名称会含有“医用”两字。

  在此,提醒大家要选择医院、有资质的药店或者医疗器械零售店等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线上购买时要重点查看电商商家资质,谨慎鉴别,不要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无法判断资质的渠道购买。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监管部门将第一时间进行查处。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又分为甲、乙两类,分别使用红色和绿色的“OTC” (Over The Counter的缩写) 标志。甲类非处方药采用红色OTC 标志,乙类非处方药采用绿色OTC标志。

  区别在于:甲类OTC需要在医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只能在药店、医院药房内销售;而乙类OTC则安全性更高,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除药店、医院药房外,还可以在超市、商店或其他正规卖场销售。

  按照法规要求,药品外包装上需印有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境内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H(Z、S)+年份+四位流水号。印有批准文号“国药准字”的,就是药品。

  大家平时注意看,在风油精标签会写上“国药准字Z******”,这就意味着风油精属于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商家是不准销售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来源:国家药典委员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如皋市监工委、极目新闻、广东药监、许昌疾控、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