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4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了202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日常防护型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的流通领域内规模企业、2020年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
4.2.1抽样地点为规模企业、经销单位的销售现场、仓库和2020年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库房。
4.2.4.1抽样人员为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经过授权的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2人。应由抽样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其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
4.2.4.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抽取的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结论用语: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年日常防护型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年日常防护型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被抽样的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的生产者申请复检的,应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复检受理原则处理。复检工作安排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规定处理。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备用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査单位。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备用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