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们在执行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物股份或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22]002991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早于《业务保持评价表》复核日。二是项目复核人员未在《项目组独立性承诺函》中签字确认,项目合伙人未在《审计人员独立性申明》中签字确认。
上述行为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第四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
一是未对识别为具有财务重大性的子公司分别确定重要性。二是未结合业绩承诺事项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未根据审计时发现的事实对风险评估结果进行修订并制定相应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四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一是未对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进行测试,未对部分评估为重点审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二是部分穿行测试仅有资料清单,未记录测试过程。三是个别控制测试存在样本量不足、选取样本与审计程序不匹配、抽样情况与底稿描述不一致的情形。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一)关联交易审计不到位。一是对关联方交易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足。二是未识别出公司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营业收入审计不到位。一是对部分重大交易未根据审计中发现的事实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对营业收入执行的细节测试和函证程序比例较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部分函证的过程和结果未记录,回函和物流记录未归档。二是对预付账款的未回函客户实施替代测试时,仅核查借方发生额,未抽取贷方发生额凭证检查。三是对个别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结转预付账款造成的回函差异,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进行相应审计调整。
一是部分审计过程未记录,支持性文件未归档。二是部分实际执行的审计程序与底稿记录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范荣、欧朝晖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落实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